1. 台電公司辦理核能四廠興建計畫,對機組容量之界定、預算之編列、引進之機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送審等作業,均有違失。
  2. 經濟部國營會、經濟部為主管機關,未盡監督之責。
  3. 原能會對核四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作業,逾越權責。
  4. 主計處對核四預算之編列,審查不力。
  5. 法務部政風司對所屬提報之台電核四廠調查專報,未盡瞭解之責;法務部督導不周。
  • 決議情形:照調查意見同意提糾正案,並檢附調查報告函復陳情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