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榮耀、趙委員昌平、呂委員溪木
  • 彈劾案號:92年劾字第1號
  • 案由:
    • 據報載-核能研究所分析證實中船公司承製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等情乙案。
  • 案號:0910704990 號
  • 調查意見:
  1. 中船及台電公司未確實執行本案基座施焊作業之監工、檢驗等事宜,致電焊承商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施工,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反應爐安全,嗣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並影響工程進度,顯有違失。
  2. 中船及台電公司輕忽施焊程序、非破壞性檢驗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致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部分須拆除重新設計施作,均有違失。
  3. 中船及台電公司未善盡執行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責﹐輕忽焊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填註及稽核,致承商得以趁機偷工,嚴重影響核能工程品質,核有違失。
  4. 中船及台電公司輕忽監工及檢驗工作之執行,致本案承商早自2000年8月起即蓄意偷工,迨經檢舉後該二公司始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相關作業顯有違失。
  5. 中船及台電公司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核四廠宣佈停工後,中船公司任令承商申請加班及調派大量銲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焊,又例假日未派員監工,輕縱承商進場施焊,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並僱用不合規定之人施焊,工程管理顯有嚴重違失。
  6. 中船公司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除不利中船公司成本控制有浪費公帑之虞外,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影響工程品質與安全,銲材管理顯有嚴重違失。
  7. 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核有違法轉包、底價製作及計價單位不實、變更作業草率、洩漏估算單價、不當限制廠商資格、逕依廠商報價調整底價等弊端,發包程序有欠嚴謹並違反相關規定。
  8. 經濟部未善盡督導台電及中船公司執行核四廠工程之建廠品質,致生廠商偷工等重大工程瑕疵,影響工程品質及核能安全,洵有疏失。
  9. 原能會未善盡督導執行核四廠工程之建廠品質,致生廠商偷工等重大工程瑕疵,核有疏失。
  10. 工程會允宜積極督導中船及台電公司確實執行品保制度,以維本案施工品質及核能安全,並導正相關招標作業程序。
  • ​決議情況:
  1. 本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等規定部分,依規定另案處理。
  2. 調查意見第1至7項,提案糾正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3. 調查意見第1至5項,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4. 調查意見第8項,提案糾正經濟部;並影附調查意見第1至7項,函請該部參處見復。
  5. 調查意見第9項,提案糾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影附調查意見第1至7項,函請該會參處見復。
  6. 影附調查意見第10項,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個月內檢討見復;並影附調查意見第1至7項,函請該會參處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