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黃委員煌雄、葛委員永光
  • 調查報告:100財調0056號
  • 糾正案號:100財正0024號
  • 案由:
    • 核四廠商業運轉前(含二階段試運轉)安全性總體檢:為核四廠試運轉期間產生任意修改原廠設計、降低電廠零件的安全規格、不斷電系統故障等諸多缺失,核能安全似有疑慮,恐危害全民生命、財產安全。究核四廠商業運轉前相關機具設備、工程等有無符合安全性?台電公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無善盡權責積極處理?核四廠相關機組設備設計、執行至後續管理維護是否合理確實等情乙案。
  • 案號:0990711752 號
  • 調查意見:
  1. 臺電公司未依規定逕自核准核四廠千餘項變更設計,並無視原能會之要求改正及裁罰,仍執意續辦變更設計,輕忽核能安全,核有未當。
  2. 臺電公司未依核四廠1號機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確實監督承商敷設纜線並落實檢驗,致因部分纜線過近或交雜,造成儀控信號易遭干擾,虛耗近年重新整線及測試,影響試運轉等後續期程及徒增營運成本,顯有疏失。
  3. 鑑於核四廠試運轉測試過程所曾出現過的缺失及改善經驗,臺電公司今後更應恪遵法令,戒慎恐懼,全力以赴;而原能會也應嚴格持續管制作為,並加強落實程序書之審查及現場查證等相關工作,以確保各系統之測試符合安全標準,務必防範核災於未然。
  4. 為協力達成「運轉零核災」之目標,原能會允宜在既有核安監督體制下,擴大邀請民間具備公信力之專業團體或人士參與監督。
  5. 臺電公司及政府權責機關,應務實面對日本福島核一廠重大核災之教訓,重新檢討提升核四廠防範地震及海嘯等複合型災變之能力,並強化各項設備可靠度及深度防禦能力,以釋民慮。
  6. 臺電公司及政府權責機關,對於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未能及時處置福島核一廠喪失全部電源之危機,致生嚴重核災事故,應即重新檢討並擬訂核災應變機制,包括必要時採取斷然措施,以免引發重大核災事件。
  7. 日本福島核一廠核災事故後,本院諮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所提核電技術人力、核安組織架構及參與國際組織等實務建言,殊值行政院參酌。
  8. 為排除國人疑慮及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各級權責機關不能在壓力下設定核四廠商轉時程,只能在嚴格確保核安及品質與符合相關法令之前提下,才能同意核四廠開始商轉。
  9. 面對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對世界主要核能國家所引發之省思,放眼未來能源之發展趨勢,並慮及臺灣之特殊地理環境,政府允宜基於生存戰略之總體思惟,謀定符合國家及人民最佳利益之能源政策,從而確立核能新政策及現行營運中核電廠之定位與抉擇。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第1、2項,提案糾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抄調查意見第3至9項,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處理見復。
  3. 影附調查意見,函復陳訴人。
  4. 調查報告之案由及調查意見上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