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洪委員昭男、楊委員美鈴、程委員仁宏
  • 調查報告:102財調0008號
  • 糾正案號:102財正0005號
  • 案由:
    • 為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驚傳採購不符規格、無輻射防護功能之電氣導線管路,據學者指稱,該管路若用於核電廠反應爐之安全設備,恐發生嚴重之核安疑慮等情。
  • 案號:1010703460 號
  • 調查意見:
  1. 台電公司未完成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材料審驗,施工單位竟通知承商交貨,嗣承商以未符規範之產品交貨後,台電公司即陷於難以不驗收之窘境,並同意承商採事後補測合約所規定之國際防輻射規範部分檢測項目,即予驗收計價付款,造成部分防輻射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恐無法符合抗輻射功能之要求,而未能確實防護管內之纜線,相關採購作業,核有疏失。
  2. 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之輻射區域未能切實掌握,致部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未依規範正確安裝,且導線管相關安裝作業、人員訓練及界面整合等情,亦有諸多缺失,顯未落實相關檢驗作業及品保要求,確有疏失,皆應即予重新清查及檢討更新與修正,俾免影響纜線安全及試運轉與商轉時程。
  3. 核四廠部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供應廠商未具核能品質保證之資格,台電公司並未確實審查,竟予驗收使用於安全級之相關系統,顯未能確保產品之製造品質及輕忽核能安全,洵有未當。
  4. 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電鍍鋅厚度之採購規範未能確實瞭解,且專業不足,驗收標準任意變更,又對本院所詢事項之查復內容前後不一,皆有未當,另對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配件未來之使用情形,應再詳予追蹤並注意維護,以確保機組運轉之安全與可靠度。
  5. 本案核四廠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除無防輻射功能之證明文件及其配件電鍍鋅厚度不足之爭議外,另有氣密材料、部分配件材質及型號不符契約規定等情事,台電公司應予審慎釐清相關契約責任,經濟部亦應查明有關人員之違失責任。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影附調查意見,函請經濟部督飭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
  3. 影附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參辦,並繼續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案缺失事項之檢討改善情形。
  4. 影附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