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田委員秋堇、林委員盛豐、趙委員永清
  • 調查報告:108財調0080號
  • 糾正案號:108財正0029號
  • 案由:
    • 1號機移用2號機設備案。
  • 案號:院台財字第1082230712號、院台財字第1082230713號
  • 調查意見:
  1. 台電公司核四廠之料件管理系統紊亂,且回復監察院公文一再發生資料正確性不足,核有怠失。
  2. 台電公司於1992年未能如實報告核四建廠成本,致使政府無法確實評估該項投資計畫之成本效益,導致政府長年來不得不對核四預算持續加碼,形成台電公司及國家之財務負擔,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3. 核四廠1號機部分設備在保固期內損壞,台電公司未依合約洽原供應廠商修復或更新,逕行移用2號機設備進行替換,且台電公司將設備移用後,僅有部分設備重新採購、修復或待修復,其餘故障設備並未積極採購。
  4. 核四廠1號機於測試期間僅採購耗材而無備品,致1號機無備品可替換而需移用2號機設備,另備品之重要性攸關電廠運轉安全及穩定供電,易損壞或重要關鍵零組件均需備齊,請台電公司檢討備品機制。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1、2部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於2個月內見復(108財正29)。
  2. 調查意見3、4部分,請台電公司確實檢討改進見復(108財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