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黃委員煌雄、馬委員以工
  • 案由:
    • 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核四廠之建廠執照給台灣電力公司有瑕疵,違反國家法令並損及人民權益等情乙案。
  • 案號:院台業壹字第 0880702008 號(請參照監察院102.3.20新聞稿相關檔案)
  • 調查意見:
  1. 原能會辦理台電核能四廠機建廠執照審核時顯有「事實基礎認定錯誤、違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及送審文件查核不實」等違失且未善盡環境影響評估原審查機關監督與通報之責。
  2. 台電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主動據實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書內容,難脫規避監督之嫌。
  3. 經濟部國營會未能掌握、督促台電公司依法辦理實有虧職守。
  4. 環保署明知核能四廠未依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下,責命台電依法辦理,亦有怠失。
  • 決議情形:
  1. 調查報告修正通過。
  2. 提案糾正。
  3. 影附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改進及速謀補救之道,並就相關失職人員責任追究議處,於1個月內儘速見復。
  4. 影附調查意見及處理辦法第1、2項函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