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古委員登美
  • 案由:
    • 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四廠預定廠址,係史前文化遺址,並位於斷層所在,且該廠機組之採購,係由奇異公司轉包日本廠商施作,合約中無安全保證條款,及核四廠所在地之海域,係珊瑚群群集之海洋生態保護區,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未敘及等情乙案。
  • 案號:0880704018 號(請參照監察院102.3.20新聞稿相關檔案)
  • 調查意見:
  1. 本案核能四廠廠址文化遺址相關調查評估及監督工作,台電公司違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承諾,於核能四廠動工初期二年間,未曾辦理考古遺址監看工作,而原能會亦未善盡監督該公司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確實執行遺址監看、查報之責,國營會於受命主政遺址調查監看計畫委辦過程,未經核准擅先簽約,且未落實監看計畫持續進行,均有違失。
  2. 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之責,於發現疑似遺址後,推諉卸責擾擾不休,視文化資產保存如無物,且恣由施工單位自籌經費委託學術單位調查評估,對受託單位及參與人員資歷背景不加聞問,其消極被動之本位心態,殊有可議。
  • 決議情形:
  1. 影附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於文到二個月內,就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機制現存缺失,確實檢討改進,並追究本案相關失職人員責任見復。
  2. 影附調查報告函復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