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詹委員益彰
  • 案由:
    • 為台灣省政府為配合經濟部興建核四廠計畫,逕行撤銷、停止該漁會專用漁業權部分海域之處分,致當地漁民工作權受損,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委託漁業生物試驗所之評估結果,逕為補償金額之決定,未依漁業法規定辦理,程序疑有違失等情乙案。
  • 案號:無(請參照監察院102.3.20新聞稿相關檔案)
  • 調查意見:
  1. 前台灣省政府公告及撤銷、停止專用漁業權之處分與漁業法第29條相關規定尚符。
  2. 陳訴人指訴省府撤銷、停止部分海域專用漁業權之行使造成漁民無以謀生乙節,查貢寮區漁會遭撤銷及停止部分海域使用之專用漁業權海域面積合計為4.44平方公里,僅占該會專用漁業權海域面積116.8平方公里之3.8%,倘該會能運用省府處分專用漁業權之補償金改善、增裕漁業資源,當可替代或降低因該撤銷或停止漁業權海域之影響,且漁會漁民亦可依其所屬漁船所核准之漁業種類及作業漁場海域範圍至各縣市海域及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進行漁撈作業,尚不致因省府對專用漁業權之處分而有無以從事漁業,維持生計之虞。
  3. 經濟部4次邀請貢寮區漁會出席補償協調會議,因「協調不成」,農委會依經濟部之請求,逕行裁定補償金,依法尚無不合。
  4. 查補償金並非農委會片面之決定;又農委會將該專用漁業權視為永久有效,採資本還原法還原無限年之方式裁定該筆補償金,尚難謂有偏低情事。
  5. 陳訴人指訴台電公司造成漁民漁獲損失,均未補償損失乙節,應由台電公司及陳訴人依法進行協調解決。
  • 決議情形:
  1. 影附調查意見函復陳情人。
  2. 影附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就調查意見5處理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