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長期忽略臺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致未及時評估海域斷層對核電廠的影響;經濟部及該公司於2013年及2014年所完成相關地質調查報告,載明核四廠外海存有活動正斷層,猶未深入調查,確有違失。
  2.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規定核電廠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惟距核四廠2公里內有枋腳、屈尺、貢寮、澳底等斷層,核四廠是否仍符合該會核電廠選址規定等情事。
  • 案號:院台財字第1082230620號、院台財字第1082230622號
  • 調查意見:
  1. 2000年代國內學術界已發現,臺灣北部區域的大地構造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電公司卻長期忽略這些陸域斷層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福島核災後,立法院決議要求核能電廠進行地質總體檢,經濟部及台電公司遂於2013年及2014年共計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餘元經費完成相關地質調查(包括「核四計畫地質調查」、「龍門電廠地形調查及判釋工作」、「核四近海火成活動探測與判釋工作-成果紀實報告」、「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核四計畫廠區S斷層構造及附近海域線形構造特性之後續補充地質調查工作-海域地球物理探查成果報告」等),惟該等地質調查報告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2009年報告的附圖,報告中並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一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此事實攸關核四廠安全甚鉅,卻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核有違失。
  2. 核四廠在申請建廠前已發現兩反應爐間存在有「低速帶」,廠區內有許多不連續剪裂結果或擾動帶,雖經中華民國地質學會調查結果認為對地質穩定度沒有太大的影響,然於建廠期間又發現剪裂密集帶,台電公司對此本質上為斷層之地質弱帶不僅未進一步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將這些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逕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核有違失。
  3. 台電公司委外辦理地質調查顯未將調查所得之原始資料建檔保留,致屬於國家資產的寶貴原始資料四散於委外單位手中,最後甚至不知所終;且該公司委外調查案請專家學者審查時,亦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原始資料,不僅無從得知調查是否確實、影響審查判斷,更對日後的研究或監督皆極為不利。此外,台電公司未能參酌評估既有的調查資料,一再重複調查仍無法補足闕漏資料,其委外地質調查程序、契約擬定及資訊整合、保存作業明顯不夠嚴謹,亟待建立專業的委外調查標準作業程序(SOP)。
  4. 法務部函釋以政府積極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為由,將公營事業機構排除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外,惟公營事業未完成民營化前,本質上仍屬公營機構,尚非所有資料皆與經營有關,顯有未妥;且如何認定公營事業機構之資料是否對「公益」有必要,《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函釋並未明示,而核四廠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乃核安關鍵基礎,攸關國家安全人民福祉,如何判定其不具公益性,其判定機制為何,實有待檢討改善。又,為利於民眾瞭解核四廠之安全性,避免社會大眾疑慮,台電公司實應建立適度公開相關地質調查資料之機制。
  5. 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如此重大工程,卻未依工程慣例在開挖面做完整地質測繪,導致開工後仍爭議不斷;該公司雖具備地質專業人才,卻分散各處室,恐難發揮地質專業能力,均有待改善。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1、2,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
  2. 調查意見3至5,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改進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