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委員:林委員鉅鋃
  • 案由:
    • 為台灣電力公司於第四核能發電廠興建工程違法趕工,罔顧工程品質,且違法自大陸直接輸入工程所需砂石,並違法運用公權力由海岸巡防署等單位派船加以護送,違反當前大陸政策及法律規定,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等情乙案。
  • 案號:無(請參照監察院102.3.20新聞稿相關檔案)
  • 調查意見:
  1.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係基隆港管理機關,其局長並兼任該國際商港聯合檢查協調中心主任,負責統一督導該港口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及管制業務,竟未依規定落實統一督導職權,任由各檢查及管制單位自行其是,致該中心形同虛設,功能盡失,顯有違失。
  2. 基隆港務局未依交通部「逐船逐航次審查」之指示確實查驗嘉新九號,未適時查處違規船舶,激化民眾抗爭事件,顯有疏失。
  3. 台電經查尚無虛報核四廠工程進度情事,惟因簡報內容引起誤會,顯示應更縝密推動業務,及以開誠佈公態度,強化與民眾之溝通;另為避免發生類此承包商委運過程違反不得直航之禁止規定,今後訂定契約應注意力求周延,對於違約包商並切實依約求償及追究責任。
  • 決議情形:
  1. 提案糾正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影附調查意見1、2項函請交通部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2. 影附調查意見第3項,函請台灣電力公司檢討改善見復。
  3. 影附調查意見函復陳情人。
  4. 調查報告附表調查委員自行修正。